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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民初6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冯久和与王立喜、刘敏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久和,刘敏,王立喜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6140号原告:冯久和,男,196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刘敏,女,197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纯华,北京市中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立喜,男,1971年5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通州区。原告冯久和与被告刘敏、王立喜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冯久和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冯久和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久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冯久和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朱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