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民初6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冯久和与王立喜、刘敏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久和,刘敏,王立喜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6140号原告:冯久和,男,196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刘敏,女,197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纯华,北京市中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立喜,男,1971年5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通州区。原告冯久和与被告刘敏、王立喜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冯久和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冯久和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久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冯久和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朱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