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民终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邹学斌与尹宝泉、应城市银河艺术幼儿园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尹宝泉,应城市银河艺术幼儿园,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贝格朗幼儿园,邹学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民终4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尹宝泉,男,196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应城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应城市银河艺术幼儿园。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体育路*号。主要负责人:尹宝泉,该园园长。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贝格朗幼儿园。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沙湾菱角湖小区*号楼。主要负责人:尹宝泉,该园园长。尹宝泉、应城市银河艺术幼儿园、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贝格朗幼儿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中林,湖北邦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邹学斌,男,196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应城市。上诉人尹宝泉、应城市银河艺术幼儿园、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贝格朗幼儿园因与被上诉人邹学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2017)鄂0981民初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二审中,被上诉人邹学斌向本院提交了三份借条拟证明本案诉争的2015年9月1日所出具的欠条的形成过程,导致本案的基本事实发生改变。故,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2017)鄂0981民初2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尹宝泉、应城市银河艺术幼儿园、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贝格朗幼儿园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陈红元审判员 李国华审判员 夏建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