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7财保1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蔺育林、张连伟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蔺育林,张连伟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7财保17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杨军,男,197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七里海镇北移民村西二区*排**号。被申请人蔺育林,男,1974年8月25日出生,住天津市宁河区。被申请人张连伟,男,1986年1月12日出生,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解除保全申请人杨军与被申请人蔺育林、张连伟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作出(2017)津0117财保17号-1民事裁定,裁定扣押被申请人蔺育林实际所有的车牌号为冀B×××××号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冀B×××××号通华牌重型低平板半挂车。期限为2017年4月21日至2019年4月20日。杨军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杨军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的解除对被申请人蔺育林实际所有的车牌号为冀B×××××号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冀B×××××号通华牌重型低平板半挂车扣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蔺育林实际所有的车牌号为冀B×××××号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冀B×××××号通华牌重型低平板半挂车的扣押。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杨军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冯汉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赵海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