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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成中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四川光华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中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光华学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执57号申请执行人:成中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宜宾县柏溪镇城北新区(城中央)A地块**幢*****层。法定代表人:程强,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光华学院。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水碾河路**号附*号。法定代表人:荆玉华,董事长。成中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四川光华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作出(2015)遂中民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按期履行法定义务,权利人成中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财产位于大英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且该院正在执行以四川光华学院为被执行人的相关案件,为整合执行资源,提高执行效率,有利于案件执行,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适用提级执行、指定执行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条“上级人民法院对本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决定指定执行”的规定,本院决定该案指定大英县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成中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光华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7)川09执57号】,由大英县人民法院执行。大英县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5日内办理有关案卷材料的移交事宜,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晓龙审判员  何 斌审判员  罗明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 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