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3执222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安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尚俊杰、李爱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俊杰,李爱芹,苗卫锋,仝振宇,秦海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3执222号之七申请执行人:安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尚俊杰。被执行人:李爱芹。被执行人:苗卫锋。被执行人:仝振宇。被执行人:秦海琴。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尚俊杰、李爱芹、苗卫锋、仝振宇、秦海琴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北民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5日、3月16日、4月17日、4月21日分别向被执行人尚俊杰、李爱芹、苗卫锋、仝振宇、秦海琴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尚俊杰、李爱芹、苗卫锋、仝振宇、秦海琴于2017年3月20日、3月21日、4月20日、4月26日前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尚俊杰、李爱芹、苗卫锋、仝振宇、秦海琴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尚俊杰、李爱芹、苗卫锋、仝振宇、秦海琴名下银行存款69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 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梁钟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