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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5民初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横峰县振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成功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横峰县振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成功,张伟华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5民初246号原告:横峰县振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横峰县岑阳镇虹桥西路百雅家园A1栋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5759980438J。法定代表人:姜继贵,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良忠,江西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成功,男,1981年9月1日出生,满族,河北省丰宁县人,住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第三人:张伟华,男,197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横峰县振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成功、第三人张伟华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成功、第三人张伟华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劳梦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