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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1民初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原告虎林市春鹏农机配件商店诉被告鲁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虎林市春鹏农机配件商店,鲁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381民初605号原告:虎林市春鹏农机配件商店。住所地,虎林市虎林镇。经营者:宋春艳,女,1974年2月2日出生,住虎林市虎林镇。被告:鲁军,男,1987年2月15日出生,住虎林市虎头镇。原告虎林市春鹏农机配件商店诉被告鲁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虎林市春鹏农机配件商店经营者宋春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鲁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虎林市春鹏农机配件商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鲁军立即将尚欠的轮胎款25900元及利息给付虎林市春鹏农机配件商店;2.本案诉讼费用由鲁军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24日,鲁军在虎林市春鹏农机配件商店赊购价值25900元的轮胎,鲁军为虎林市春鹏农机配件商店出具一份欠据。此后虎林市春鹏农机配件商店多次找鲁军索要尚欠的轮胎款,鲁军却无故推脱至今未给付。无奈,虎林市春鹏农机配件商店为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只有依法提起诉讼,要求鲁军立即将尚欠的轮胎款259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鲁军未到庭,未提交答辩材料。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9月24日,鲁军在虎林市春鹏农机配件商店赊购轮胎价值25900元,鲁军为虎林市春鹏农机配件商店出具一份欠据。鲁军本人在欠据签名,此后虎林市春鹏农机配件商店多次找鲁军索要所欠的轮胎款,鲁军却无故推脱至今未给付。无奈,虎林市春鹏农机配件商店诉至法院,要求鲁军立即将尚欠的轮胎款259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案在审理中虎林市春鹏农机配件商店主张请求依法判令鲁军给付欠款本金25900元,放弃其他诉求。本院认为,鲁军为虎林市春鹏农机配件商店出具的欠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鲁军作为欠款人理应按欠据的内容履行其尚未履行的义务。故对虎林市春鹏农机配件商店要求鲁军给付原告欠款本金259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鲁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虎林市春鹏农机配件商店欠款本金259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8元,减半收取224元,由被告鲁军负担,此款虎林市春鹏农机配件商店已预付,被告鲁军在给付上述欠款时,将此款一并给付原告虎林市春鹏农机配件商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文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明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