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922民初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邓世亮与刘青松、余致武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世亮,刘青松,余致武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922民初496号 原告:邓世亮,男,194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非,系四川泽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强,系四川泽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青松,男,197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天于,系四川衡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致武,男,196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书地,系四川君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邓世亮与被告刘青松、余致武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徐堂富 人民陪审员  刘登贵 人民陪审员  王 昭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书 记 员  胥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