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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2民初1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关传和、关海龙等与徐德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传和,关海龙,徐德伟,梁山县祥顺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1673号原告:关传和,男,195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原告:关海龙,男,198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关现军,山东浒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德伟,男,198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被告:梁山县祥顺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市分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洸河路56号。负责人:任玉宏,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西欣,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来广宁,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关传和、关海龙诉被告徐德伟、梁山县祥顺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关传和、关海龙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梁山县祥顺货运服务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关传和、关海龙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关传和、关海龙撤回对被告梁山县祥顺货运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冯玉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郑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