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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民终1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英德市德兴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英德市德兴贸易有限公司,陈凌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民终11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电白区。法定代表人:陈世成。委托代理人:林辉,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绮文,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英德市德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德市。法定代表人:黄序立。委托代理人:罗莲君,广东远大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孟,广东远大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陈凌,男,1970年2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住湖南省衡阳县。委托代理人:牛玉彰,英德市法律援助处律师。上诉人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英德市德兴贸易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陈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2015)清英法望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合议庭实际组成人员与判决书载明的合议庭成员不一致,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2015)清英法望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2191.78元,由本院予以退回。审判长  肖惠文审判员  王 瑶审判员  郑家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冯敏静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