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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11民初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陈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11民初243号原告陈某,女,198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麻章区。被告唐某,男,198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麻章区。原告陈某诉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庭外与被告协议办理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占伟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梁丽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