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11民初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陈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11民初243号原告陈某,女,198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麻章区。被告唐某,男,198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麻章区。原告陈某诉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庭外与被告协议办理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占伟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梁丽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