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2财保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朱铜沛与安太红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铜沛,安太红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财保139号申请人:朱铜沛,男,196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申请人:安太红,男,196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申请人朱铜沛与被申请人安太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太红的银行存款50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安太红的银行存款5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