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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2民初1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先成与孙洪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先成,孙洪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2民初1359号原告:李先成被告:孙洪伟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甘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