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2民初1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先成与孙洪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先成,孙洪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2民初1359号原告:李先成被告:孙洪伟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甘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