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民初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成与黄健、黄世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黄健,黄世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802民初302号原告:王成。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东梁,安徽金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健。被告:黄世斌。原告王成与被告黄健、黄世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东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健、黄世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30万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该款实际付清期间的利息(按月利息2分计算)。事实和理由:两被告于2013年11月5日因工程建设融资的需要向原告借款30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偿还。2015年8月11日,被告黄健向原告出具一份承诺书,承诺将丹桂园工程款偿还债务,但至今未兑现。被告黄健、黄世斌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其所提交的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5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29.1万元给被告黄世斌。2015年8月11日,被告黄健向原告出具一份承诺书,内容为“本人黄健与父亲黄世斌于2013年11月5日从王成处借到现金叁拾万元整,用于广德开发区安徽路网工程,至今未还,现用丹桂园工程所抵房款偿还债务,如在2015年8月15日之前未办理过户,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两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承诺书,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由于原、被告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原告通过银行转账金额为29.1万元,应当认定为借款本金,利息可自原告主张权利、即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对原告诉请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健、黄世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成借款人民币29.1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1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王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王成负担200元,被告黄健、黄世斌负担5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沈 兵人民陪审员 张云南人民陪审员 钟祥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刘雪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