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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5财保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西汉分公司申请诉前保全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西汉分公司,韩传宝,蒙阴县连海运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5财保66号申请人: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西汉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严钊,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嘉诚,该公司职工。被申请人:韩传宝,男,1969年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被申请人:蒙阴县连海运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西汉分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韩传宝驾驶的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予以扣押。申请人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西汉分公司以现金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韩传宝驾驶的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予以就地扣押。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西汉分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吴燕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杜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