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2执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葛坤术、杨正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坤术,杨正英,陈明西,向伟,皮兴翠,付绍柏,皮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02执421号申请执行人葛坤术,男,生于1948年08月27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退休工人,住利川市,申请执行人杨正英,女,生于1972年01月1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居民,住利川市,申请执行人陈明西,男,生于1958年03月10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居民,住利川市,被执行人向伟,男,生于1976年09月22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湖北省恩施市。被执行人皮兴翠,女,生于1963年09月08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居民,住湖北省恩施市。被执行人付绍柏,男,生于1964年07月16日,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湖北省恩施市。被执行人皮凤英,女,生于1974年07月12日,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下岗工人,住湖北省恩施市。本院在执行陈明西、杨正英、葛坤术与向伟、皮兴翠、付绍柏、皮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2802民初22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树兵二0一七年二0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袁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