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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4执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刑庭申请执行王俊波贩卖毒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104执636号移送部门: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刑庭。被执行人:王俊波,男,汉族,1972年2月25日生,辽宁省锦州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兰州市西固区上坎小区**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码620104197********)王俊波贩卖毒品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0日作出的(2013)西刑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没收王俊波作案工具AUX牌黑蓝色直板手机一部并处罚金1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将王俊波作案工具AUX牌黑蓝色直板手机一部依法没收。处罚金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俊波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到期收入1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承担执行中产生的实际费用。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陇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晓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