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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3民申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唐伟、唐萍与徐魁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唐伟,唐萍,徐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申4号申请再审人:唐伟,男,198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冷水滩区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现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申请再审人:唐萍,女,198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冷水滩区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现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被申请人:徐魁,男,198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冷水滩区人,现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申请再审人唐伟、唐萍因与被申请人徐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5)永冷民初字第27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唐伟、唐萍于2017年5月2日已全面了解案件情况,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唐伟、唐萍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再审人唐伟、唐萍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宏元审 判 员  唐丽华审 判 员  林恩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汪云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