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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3执恢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潘德礼与被申请执行人王福铖、于晓庆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德礼,王福铖,于晓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3执恢770号申请执行人潘德礼,男,1979年7月25日生。被执行人王福铖,男,1976年5月13日生。被执行人于晓庆,女,1980年9月30日生。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18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福铖、于晓庆银行存款1564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生效。执行员 毕 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大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