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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03执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谭永平与曾金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永平,曾金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03执366号申请执行人谭永平,男,194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岳阳市云溪区,证件号码430603194512183518。被执行人曾金三,男,197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岳阳市临湘市。谭永平与曾金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曾金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谭永平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曾金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曾金三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曾金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曾金三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谭永平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曾金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谭永平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颜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蒋 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