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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民初1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延边益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丽丽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边益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丽丽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1889号原告:延边益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人民路东段南侧秋韵雅园。法定代表人:李焕春,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杨丽丽,女,1982年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延边益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丽丽之间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边益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延边益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金 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金慧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