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1民初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吴明全、赵云兰与被告通江县国土资源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明全,赵云兰,通江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1民初383号原告:吴明全,男,195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原告:赵云兰,女,196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系吴明全之妻)。被告:通江县国土资源局。组织机构代码:00883450—1。法定代表人:龚继荣,局长。原告吴明全、赵云兰与被告通江县国土资源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2015)通民初字第26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宣告后,被告通江县国土资源局不服,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2月27日,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川19民终757号民事裁定书,撤销本院(2015)通民初字第2600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受理后,在审理中原告吴明全、赵云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明全、赵云兰撤回对被告通江县国土资源局的诉讼。案件受理费1482元,减半收取741元,由原告吴明全、赵云兰负担(免收)。审 判 长 陈加国人民陪审员 王贤光人民陪审员 肖舒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杜林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