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3行审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政府与文桂良其他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政府,文桂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303行审27号申请人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徐州市和平大道66号。法定代表人方正华,区长。委托代理人乔康,徐州市云龙区子房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志宏,徐州市云龙区子房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被申请人文桂良,男,1961年2月7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3月5日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云房征补字[2015]第10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限其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与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政府子房街道办事处办理征收移交、补偿安置手续,并将津浦新村四巷29#征收编号3-454的房屋腾空。该征收补偿决定书于2015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亦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书面审查。本院审查认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政府的云房征补字[2015]第10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由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海斌人民陪审员 崔永生人民陪审员 苟长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梁 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