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1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卢映玲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好兄弟西餐厅、刘文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映玲,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好兄弟西餐厅,刘文汝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5民初1402号原告:卢映玲,女,汉族,1990年7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陆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超文,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梓峰,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好兄弟西餐厅,经营场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广佛路大转湾238号凯民茶博城内A12座首层a37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440682601823286。经营者:刘文汝。被告:刘文汝,男,汉族,1978年5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良,男,汉族,1976年12月12日出生,住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系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好兄弟西餐厅的员工。原告卢映玲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好兄弟西餐厅、刘文汝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3月20日、4月19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次开庭,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超文、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良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曾申请庭外和解25天,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好兄弟西餐厅(以下简称好兄弟西餐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35074.63元(包括医疗费5958.4元、交通费1500元、原告误工费13816.23元、原告配偶魏军在医院照顾原告的误工费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1800元,营养费1000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2.被告刘文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31日,原告与朋友陈世发、严倩菲、江小严晚上19时许到好兄弟西餐厅吃饭。在23时许,原告在该店消费过程中被餐厅顶部突然坠楼的装饰物(十多斤的射灯)砸伤昏迷送往佛山市南海区第六人民医院治疗,经治疗病情仍未好转。2017年1月16日,原告到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检查,诊断结果:“1.双侧大脑前动脉、大脑后动脉血管痉挛,建议治疗后复查。”2017年1月18日,原告在佛山市南海区第六人民医院办理出院手续,出院医嘱为“建议上级医院继续治疗”。原告准备到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继续治疗。期间,被告向佛山市南海区第六人民医院支付医疗费12000元,原告自行支付医疗费1950元,被告从2017年1月10日开始就拒绝向原告支付任何费用,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原告于2017年1月13日晚22时向110报案,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盐步派出所出具了报警回执,并派警察到医院调查。被告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原告受伤,被告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赔偿原告的相应损失。两被告共同辩称:两被告确认原告于2016年12月31日晚上23时许在好兄弟西餐厅吃饭时被意外砸伤。砸伤原告的是吊在餐厅顶部的泡沫反光球,该球重量10多斤,内部是泡沫,表面是镜片,类似于塑料玻璃。原告认为被砸伤后昏迷不属实,原告被砸伤之后是清醒的。对于原告请求的赔偿费用,被告为原告治疗已经支付了14817元的费用。具体意见如下:1.原告住院期间私自要求进行胃镜检查,查出有胃病,胃病治疗与本案无关,故原告应该自行承担胃病的治疗费用。原告胃病治疗的具体费用,被告也不清楚,因为没有治疗的清单。原告在医院通知可以出院的情况下,依然于2017年1月18日缴纳住院押金1950元,故意拖延出院时间、继续住院。故这一部分因拖延产生的费用应由原告承担。2.原告提出的交通费1500元,其中包括其配偶交通费472元,而原告自行去中山大学孙逸仙医院的交通费43元,加起来才515元,远不及1500元,原告应提交费用单据。3.原告提出的误工费13816.23元,原告的工资条是电脑打印的,被告对其真实性有异议。原告收入这么高,原告应提交缴税单据。原告与南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属实,被告存在异议。原告是在佛山上班,公司地址也在佛山,但是签订的合同却是广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制,而且劳动合同中存在多处疑点,表明该合同是在很仓促的情况下填写的,对于佛山市南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4.原告提出其配偶医院看护照顾的费用10000元,应提交相应的证据。在原告住院期间,被告专门雇请一名医院看护照看,据医护人员反映,原告的配偶在原告住院期间只来过几次,并且原告住院期间不存在原告自述的头晕胸闷气短等状况,神志清晰。5.原告提出的住院伙食费、精神抚慰金、营养费等,原告应提交相应单据和赔偿标准。综上所述,对于原告的遭遇,被告深感歉意,也同时希望法院依照法律处理,被告愿意承担法律责任。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原告身份证、个体户机读档案登记资料、人口信息查询资料、南海区第六人民医院入出院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结算票据原件及刷卡回单、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门(急)诊通用病历、脑彩超检测报告单、收费收据、收费票据、疾病请假证明单、出租车发票、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门(急)诊通用病历、疾病请假证明书、收费收据、收费票据、报警回执、结婚证、南海区第六人民医院住院费用明细、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门诊收费清单以及两被告提交的结算票据、收费票据,收款收据、刷卡回单等证据内容真实,且均与本案相关联,故本院均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佛山市南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2016年8月工资表打印稿原告签名件、零售客户交易清单、劳动合同等证据,内容能相互印证,两被告虽然提出异议但不能举证推翻,故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并综合认定原告的工资收入情况。原告提交的配偶魏军的工资收入证明,未有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缴税单据等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证明内容不予确认,并将根据法律规定确定原告住院期间的相关护理费。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31日晚上19时许,原告与朋友到被告好兄弟西餐厅吃饭,约23时许,原告被该餐厅顶部坠落的球状装饰物砸伤。原告受伤后被送往佛山市南海区第六人民医院治疗。原告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18日期间在佛山市南海区第六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颅脑损伤,脑震荡、头皮挫伤,颈部软组织挫伤,颈髓损伤?颈椎间盘突出症,腰椎间盘突出症,慢性浅表性胃炎”,诊疗经过为:“患者入院后予进一步完善检查,磁共振检查提示:1.颈椎退行性变,2.C4/5、C5/6椎间盘变性并轻度突出。1.腰椎退行性变,2.L5/S1椎间盘变性并突出。头颅未见异常。予营养神经、改善循环、对症处理,并物理治疗促进回复。住院期间患者要求行胃镜检查提示:慢性浅表性胃炎伴糜烂”,出院医嘱为:建议上级医院继续治疗。2017年1月18日,原告支出住院押金1950元。2017年1月16日,原告到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的神经外科特诊治疗,诊断结果为:“1.双侧大脑前动脉、大脑后动脉血流速度增快,2.椎—基底动脉血流速度增快,3.提示上述血管痉挛,建议治疗后复查”,原告支出特诊诊金及医疗费2140.09元。该医院开具的疾病请假证明书,内容为:卢映玲因患颅脑外伤病需休息15天。2017年2月27日,原告到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的神经外科特诊治疗,支出特诊诊金及医疗费共1868.31元。被告在原告住院期间共向医院支付了14817元,其中1800元是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18日期间的生活护理服务费(100元/天),另外的13017元是原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另查一,被告好兄弟西餐厅是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是被告刘文汝。原告受伤前在佛山市南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原告自2016年8月至12月期间每月的工资分别为10912.12元、9209.6元、7184.08元、17024.38元、24751元。该公司出具证明,确认原告担任销售总监职务,工资为13816.23元/月,于2016年12月31日因意外受伤住院而请假一个月。本院认为,被告好兄弟西餐厅是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餐厅,在其餐厅消费的顾客为不特定的公众,故被告好兄弟西餐厅应以理性管理人的注意尽到对顾客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原告在被告好兄弟西餐厅消费,被该餐厅顶部坠落的球状装饰物砸伤,故该餐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依法应对原告的人身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核定原告受伤的损失包括:1.医疗费17975.4元[原告受伤后产生的医疗费合计为18975.4元(1950元+2140.09元+1868.31元+13017元)。两被告主张原告治疗胃病的费用应予以扣除。根据佛山市南海区第六人民医院的诊疗经过,原告住院期间确实有进行胃镜检查,该检查与本案受伤无直接关联性,故应扣减部分医疗费,本院酌定应扣减胃病检查及治疗费1000元。综上所述,原告受伤相关的医疗费为17975.4元];2.交通费600元(根据原告提交交通费票据及本案原告治疗的实际情况,故本院酌定合理交通费为600元);3.误工费13816.23元(原告提交的证明、零售客户交易清单、劳动合同等证据证明了其受伤后存在误工损失,原告受伤前5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13816.23元,故原告主张误工一个月的误工费13816.23元,本院予以支持);4.护理费1800元(原告住院18天,故护理费计算为100元/天×18天=1800元。原告主张的原告配偶魏军在医院照顾原告的误工费的性质属于原告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护理费应按照法定标准计算,且原告提交的证据也不能充分证明配偶魏军在原告住院期间实际产生了误工损失10000元,而该主张也明显过高,故本院不予采纳);5.住院伙食补助1800元(原告住院18天,故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为100元/天×18天=1800元);6.营养费300元(原告住院治疗确实需要加强营养,本院酌定营养费为300元);7.精神抚慰金500元(被告对原告受伤住院存在过错,对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故本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定精神抚慰金为500元)。上述第1-7项费用合计36791.63元,扣减被告好兄弟西餐厅已支付的14817元后为21974.63元,被告好兄弟西餐厅应赔偿予原告。被告刘文汝作为被告好兄弟西餐厅的经营者,依法应与被告好兄弟西餐厅共同向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请求的各项赔偿费用超过上述核定部分的,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好兄弟西餐厅、刘文汝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损失21974.63元予原告卢映玲;二、驳回原告卢映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连带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淑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晏林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