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7民初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于瑞兰与刘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瑞兰,刘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7民初838号原告:于瑞兰(于兰),女,汉族,住鱼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田艳春、秦家运,鱼台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锋(刘峰),男,汉族,住鱼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瑞兰(于兰)与被告刘锋(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瑞兰(于兰)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锋(刘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瑞兰(于兰)撤回对被告刘锋(刘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原告于瑞兰(于兰)负担。审判员 徐志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随志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