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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2民初2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曹现刚与于万海、于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现刚,于万海,于洪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2民初2268号原告:曹现刚,男。被告:于万海,男。被告:于洪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现刚与被告于万海、于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现刚以原、被告双方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现刚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现刚撤诉。案件受理费879元,由原告曹现刚负担。审判员  何志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志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