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2民初2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曹现刚与于万海、于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现刚,于万海,于洪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2民初2268号原告:曹现刚,男。被告:于万海,男。被告:于洪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现刚与被告于万海、于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现刚以原、被告双方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现刚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现刚撤诉。案件受理费879元,由原告曹现刚负担。审判员 何志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志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