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3民初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石磊等与张晶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平市信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徐克伟,张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3民初440号原告:四平市信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立国,原告单位副经理。被告:徐克伟,男,1971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本市铁西区师大社区*号楼*单元。被告:张晶,女,1980年8月20日出生,无职业,住址同上。原告四平市信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克伟、张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四平市信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平市信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诉讼费683元,由原告四平市信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姜军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