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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1财保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马振华、周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振华,周腾,王庆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1财保49号申请人马振华,男,1986年9月26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富锦市。被申请人周腾,男,1990年12月24日生,住泗水县。被申请人:王庆卫,男,1983年8月5日生,住泗水县。申请人马振华与被申请人周腾、王庆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且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保障裁判文书得以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鲁H×××××小型轿车于泗水县肇事车辆急救中心,扣押期限为两年,自2017年5月2日至2019年5月1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晋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乔元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