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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25执1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河南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刘建伟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25执1554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建伟,男,1977年10月29日生。关于河南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刘建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兰考县人民法院(2015)兰民初字第016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建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南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建伟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此予以确认并书面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永红审判员  周大亮审判员  刘建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高传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