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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9民4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王美伶与王怀民、李长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美伶,王怀民,李长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4147号原告:王美伶,女,196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耿丽,天津仁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怀民,女,197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李长户,男,197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昊聪,天津市蓟州区邦均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美伶与被告王怀民、李长户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王美伶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王美伶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美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王美伶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高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