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1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国光与刘亚昕、李国强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光,刘亚昕,李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1342号原告:李国光,男,汉族。被告:刘亚昕,女,汉族。被告:李国强,男,汉族。原告李国光诉被告刘亚昕、李国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李国光于2017年4月26日向我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国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国光负担。审 判 长 李 靖人民陪审员 芦爱玲人民陪审员 赵红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朱 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