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3民初1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国光与刘亚昕、李国强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光,刘亚昕,李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1342号原告:李国光,男,汉族。被告:刘亚昕,女,汉族。被告:李国强,男,汉族。原告李国光诉被告刘亚昕、李国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李国光于2017年4月26日向我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国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国光负担。审 判 长  李 靖人民陪审员  芦爱玲人民陪审员  赵红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朱 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