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25民初1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孟某与张某、刘某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张某,刘某,范某,赤峰普光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5民初1105号原告孟某,男,196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杨某,内蒙古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198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被告刘某,女,198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住所地赤峰市。被告范某,男,196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第三人赤峰普光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应昌路碧柳街合兴园小区南侧。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诉被告张某、刘某、范某,第三人赤峰普光科技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孟某负担。审判员  樊志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元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