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2民初1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龚立兵与高卫星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立兵,高卫星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民初1257号原告:龚立兵,男,汉族,明光市人,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高卫星,男,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人,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龚立兵诉被告高卫星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协议,于2017年5月2日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龚立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龚立兵负担。审判员 程玉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梁 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