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民初2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青岛广联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广联发混凝土有限公司,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2959号原告:青岛广联发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王哥庄街道何家社区。法定代表人:高川,董事长。被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银雀山路63号。法定代表人:张桂玉,董事长。被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泉岭路8号中商国际大厦23楼2303-2307室。法定代表人:张德平,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广联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青岛广联发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广联发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547元,减半收取7773.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773.5元,由原告青岛广联发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治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