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8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木兰、黄秋莲、黄强、黄刚、黄容与被告叶桂芝、成都成华棚户区惠民改造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木兰,黄秋莲,黄强,黄刚,黄容,叶桂芝,成都成华棚户区惠民改造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8民初97号原告:张木兰原告:黄秋莲,原告:黄强,原告:黄刚,原告:黄容,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伟,四川品森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叶桂芝,委托代理人胡国银,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成都成华棚户区惠民改造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生亮委托代理人吴天一,四川合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木兰、黄秋莲、黄强、黄刚、黄容与被告叶桂芝、成都成华棚户区惠民改造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木兰、黄秋莲、黄强、黄刚、黄容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叶桂芝、成都成华棚户区惠民改造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木兰、黄秋莲、黄强、黄刚、黄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木兰、黄秋莲、黄强、黄刚、黄容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 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魏志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