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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1民特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谢兴波、XX诉黄兴虎、戴琼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兴波,XX,黄兴虎,戴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1民特8号申请人谢兴波,男,1983年2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申请人XX,女,1982年5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叶明奇,云南博政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何婷婷,云南博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黄兴虎,男,1956年7月18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被申请人戴琼,女,1968年4月27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申请人谢兴波、XX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涛独任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谢兴波、XX申请称:2016年4月27日,申请人谢兴波、孙建(系夫妻关系)作为出借人、被申请人黄兴虎、戴琼(系夫妻关系)作为借款人及抵押人经协商一致共同签订了《民间借贷合同》并由昆明市明信公证处进行了公证,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300万元,借款用途为流动资金周转,借款期限为181天(自2016年4月27日起至2016年10月24日止),月利率为2%,于每月20日前支付下个月的利息。2016年4月29日,申请人按约向被申请人的账户转入出借款项300万元并于同日补签了《房屋抵押借款补充合同》,并约定若被申请人未按约定全额偿还借款本金、利息超过5日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抵押物或自行处分抵押物,并以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为保障按时归还借款本息,被申请人自愿以登记在被申请人黄兴虎名下的坐落于昆明市官渡区民航路406号万裕国际精英公寓生活馆2层487.19平方米非住宅房产依法办理抵押登记后抵押予申请人,作为按时归还申请人上述全额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违约金、实现抵押权费用等债权得到清偿的担保。借款期限届满后,被申请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特依据《物权法》、《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请求:一、裁定拍卖、变卖被申请人抵押给申请人的昆房权证(官渡)字第201041311、20104132号房产[他项权证号为:昆房他(官渡)字第201603254号];二、申请人就上述房屋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借款本金300万元、利息(自2017年4月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及律师代理费5,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拍卖费、执行费等相关费用。本案审查过程中,被申请人黄兴虎、戴琼到庭接受询问但拒绝对申请人主张的借款事项进行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谢兴波、XX申请实现[昆房他证(官渡)字第2016032**号]他项权证项下昆明市民航路406号生活馆G号房屋的抵押权。审查过程中,被申请人黄兴虎、戴琼对申请人主张借款本金、利息及实现债权费用拒绝作出确认,应视为对原告主张债权存在实质性异议,对于相应争议依法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故本院对申请人要求通过非诉程序实现[昆房他证(官渡)字第2016032**号]他项权证项下房屋抵押权的申请不予准许,申请人可另行提起诉讼主张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谢兴波、XX的申请。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谢兴波、XX负担。审判员  李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于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