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民初2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兴宝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2479号原告:张兴宝,男,197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苗东锋,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南京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06700551Y。负责人:赵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汝彬,河南立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毕雪印,河南立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张兴宝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陈书祥审 判 员 刘 辉人民陪审员 刘庆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刘金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