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1民初1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孔庆雷与丁广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庆雷,丁广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1民初1005号原告:孔庆雷,男,196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定陶县。被告:丁广福,男,197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原告孔庆雷与被告丁广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庆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广福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孔庆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丁广福偿还欠款12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原告多次卖给被告沙子,双方约定原告送一车沙子,被告付一车沙子的钱。后被告因资金紧张,未能及时付款,收到沙子出具了12000元的欠条。该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支付。被告丁广福未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由于被告未到庭,本院不再组织质证。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孔庆雷曾于2015年多次卖给被告丁广福沙子。后被告丁广福因资金紧张未能及时付款,于2015年12月7日向原告孔庆雷出具了12000元的欠条,后经原告孔庆雷多次催要,该欠款被告丁广福偿还过4000元,下余8000元至今未偿还。本院认为,原告孔庆雷诉被告丁广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丁广福欠原告孔庆雷沙子款12000元,已经偿还过4000元,下余8000元未偿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对原告要求被告丁广福偿还欠款8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丁广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孔庆雷沙子款8000元。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孔庆雷负担50元,由被告丁广福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丁玉东审判员 陈 勇审判员 尹春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雨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