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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党思函、苏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党思函,苏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65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和平路116号。负责人:赵政党,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党思函,女,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苏杭,男,198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党思函、苏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查封被执行人党思函名下房产一套,短时间内暂无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秦 勇执行员 侯剑莉执行员 常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 谊-2-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