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81执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乔某、张某贩卖毒品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81执362号被执行人乔某,男,无业,现住辽宁省锦州市。被执行人张某,男,无业,现住辽宁省锦州市。被执行人乔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6)辽0781刑初20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被执行人张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6)辽0781刑初20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但被执行人乔某、张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罚金数额。凌海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乔某���张某的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乔博正在服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凌海市人民法院(2017)辽0781执36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小兵审 判 员 娄志强助理审判员 闫若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