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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8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刘晓明、湖北长友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明,湖北长友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8执185号申请执行人:刘晓明,女,生于1959年3月29日,土家族,高中文化,鹤峰县信用社退休职工,住鹤峰县。被执行人:湖北长友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峰县容美镇中坝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07068199L。法定代表人:张长友,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晓明与被执行人湖北长友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鄂28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受理湖北省鹤峰县鑫益佳农开发有限公司对湖北长友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作出(2017)��28破1-1号决定书,指定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一款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鄂2828民初6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代清审判员  胡爱民审判员  张学军二○二○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罗恩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