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3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肖军平诉彭玉平、韩桃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军平,彭玉平,韩桃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23民初15号原告:肖军平,男。被告:彭玉平,男。被告:韩桃霞,女。原告肖军平诉被告彭玉平、韩桃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军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彭玉平、韩桃霞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肖军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彭玉平、韩桃霞偿还肖军平141200元。事实和理由:2012年10月21日,彭玉平向肖军平借款80000元,并向肖军平出具借据一份,约定利息1分5。后经肖军平多次催讨未果。现诉请法院依法判令彭玉平、韩桃霞偿还肖军平借款本息共计145000元。彭玉平、韩桃霞未予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0月21日之前,彭玉平向肖军平借款200000元,后偿还了120000元,尚欠80000元没有偿还。2012年10月21日,彭玉平向肖军平出具了金额为80000元的借据一份,约定利息为月息1.5%。彭玉平向肖军平借款时与韩桃霞系合法夫妻关系。后经肖军平多次要求彭玉平、韩桃霞偿还上述借款,彭玉平、韩桃霞未予偿还。上述事实有肖军平提交的《借条》1份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彭玉平立据向肖军平借款后,不及时偿还借款,应承担本案全部民事责任;彭玉平向肖军平借款时与韩桃霞系合法夫妻关系,该债务系彭玉平、韩桃霞所负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肖军平要求彭玉平、韩桃霞偿还借款本息141200元有理有据,依法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彭玉平、韩桃霞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肖军平借款本金80000元,利息65000元(利息按月息1.5%自2012年10月21日计算至2017年4月25日),并结清本判决指定履行期届满之日止的借款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00元,由彭玉平、韩桃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 承 科审 判 员 李 继 红人民陪审员 张 宗 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任贻秋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