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803执28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青原支行、吴小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青原支行,吴小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03执28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青原支行。负责人庄小武,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凌平,该支行业务管理部副经理。被执行人吴小京,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青原支行与被执行人吴小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吴小京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3月8日委托吉安市赣信物资拍卖中心拍卖被执行人吴小京所有的座落于吉安市吉州区吉州大道滨江二期A1栋XX、XX号商铺(房产证号:吉房权证吉州字第××号、第××号、第××号)。2017年4月21日,买受人陈薇(身份证号码为)、蔡云(身份证号码为)以1218000元的最高价竞得吉安市吉州区吉州大道滨江二期A1栋XX商铺(房产证号:吉房权证吉州字第××号、第××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座落于吉安市吉州区吉州大道滨江二期A1栋XX号商铺一套(房产证号:吉房权证吉州字第××号、第××号)的所有权归买受人陈薇(身份证号码为)、蔡云(身份证号码为)所有。上述房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陈薇(身份证号码为)、蔡云(身份证号码为)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陈薇(身份证号码为)、蔡云(身份证号码为)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阳勇审判员  李喜春审判员  赖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利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