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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4执3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农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培元、龙金花、谭楚明、龙伟大、李小平、张朝晖、杨雨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市农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杨培元,龙金花,谭楚明,龙伟大,李小平,张朝晖,杨雨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24执3184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农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县玉潭镇一环北路127号中水一品(A栋101-103)。法定代表人:谢科军,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培元,男,196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乡县大屯营乡靳兴村蒋家湖组。被执行人龙金花,女,196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乡县大屯营乡靳兴村蒋家湖组。被执行人谭楚明,男,196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乡县大屯营乡梅湖村伍家组23号。被执行人龙伟大,女,196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乡县大屯营乡梅湖村伍家组23号。被执行人李小平,男,197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乡县大屯营乡白洋村枫树组。被执行人张朝晖,女,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乡县大屯营乡白洋村枫树组。被执行人杨雨荷,女,199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乡县大屯营乡靳兴村蒋家湖组。本院执行的长沙市农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培元、龙金花、谭楚明、龙伟大、李小平、张朝晖、杨雨荷合同纠纷(2016)湘0124民初397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杨培元、龙金花、谭楚明、龙伟大、李小平、张朝晖、杨雨荷应支付案款166.4777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杨培元、龙金花、谭楚明、龙伟大、李小平、张朝晖、杨雨荷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审查,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0124执318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杨培元、龙金花、谭楚明、龙伟大、李小平、张朝晖、杨雨荷尚未履行的义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单位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军飞审判员  周志波审判员  隋志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吴礼辉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