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2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孙文聪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文聪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02刑初60号公诉机关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文聪,男。辩护人王放,系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3月9日以中检公诉刑诉(2017)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文聪犯合同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分别于2017年4月12日、4月27日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于富昆、李柏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文聪及其辩护人马文龙、王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7日,被告人孙文聪在大连市中山区民主广场经典生活B座燃情动力卡丁车办公室与被害人杨某某1签订《汽车代购合同》为杨某某1购买轿车一台,合同约定交车时间为2015年12月,骗取杨某某1购车定金人民币30万元,随即将其中人民币22万元用于偿还与杨某某2的债务,剩余人民币8万元用于个人消费。至约定交车时间,孙文聪逃匿。2015年5月30日,被告人孙文聪与被害人高某达成口头协议为高某购买轿车一台,约定交车时间为2015年12月,骗取高某购车定金人民币10万元,为取得高某信任,伪造了一份孙文聪与天津东方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汽车代购合同》。孙文聪将骗取的该人民币10万元用于个人消费。至约定交车时间,孙文聪逃匿。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文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文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指控的部分事实提出异议,辩护称被告人在立案前已退还被害人人民币10.2万元,在认定合同诈骗数额时应将该部分从犯罪数额中扣除;被告人孙文聪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有坦白情节,已取得被害人杨某某1谅解,本次犯罪是初犯,主观恶性较小。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30日,被告人孙文聪与被害人高某达成口头协议,约定为高某购买轿车一辆,交车时间为2015年12月,高某向孙文聪给付了人民币10万元作为购车预付款。为取得被害人高某信任,被告人孙文聪提供了一份伪造的与天津东方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汽车代购合同》。被告人孙文聪未履行协议内容,将人民币10万元用于个人消费。2016年6月,被告人孙文聪偿还被害人高某人民币2000元。2015年9月7日,被告人孙文聪与被害人杨某某1在大连市中山区民主广场经典生活B座燃情动力卡丁车办公室签订了《汽车代购合同》,合同约定孙文聪为杨某某1代购一辆路虎揽胜行政版汽车,交车时间为2015年12月,当日杨某某1通过手机银行向孙文聪支付了人民币30万元的购车预付款。被告人孙文聪未履行合同内容,将其中人民币22万元用于偿还欠杨某某2的债务,其余人民币8万元被用于个人消费,后逃匿。在公安机关立案前,被告人孙文聪家属向杨某某1退还人民币10万元。2016年7月19日,被告人孙文聪被抓获归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孙文聪家属返还人民币1万元给杨某某1,被害人杨某某1对被告人孙文聪的行为给予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汽车代购合同》、关于孙文聪伪造我公司公章进行经济诈骗的情况说明、天津东方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聊天记录截图、欠条、借条、中国工商银行转账汇款凭证、电话查询记录、户籍信息、身份证复印件、银行账户(杨某某2、孙文聪、路某、高某、修某某等人)交易明细、对账单、补充侦查报告书、证人杨某某3的证言、证人路某的证言、证人杨某某2的证言、证人孙洪良的证言、证人李懿轩的证言、被害人杨某某1的陈述、被害人高某的陈述、被告人孙文聪的供述以及辩护人提供的谅解书、收条、本院的调查笔录等证据。关于本案的犯罪数额,经查,被告人孙文聪家属代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立案之前退还人民币10万元给被害人杨某某1,该数额应从人民币30万元的指控中予以扣除;被告人孙文聪退还人民币2000元给被害人高某,该行为发生在公安机关立案之后,不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但该情节可视为部分退赃。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文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文聪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从轻处罚;退还了部分赃款,其行为取得被害人杨某某1的谅解,量刑时酌情考虑。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合理部分,予以采纳。综上,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文聪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9日起至2021年7月18日止。所判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二、继续追缴涉案赃款人民币二十八万八千元依法返还被害人高某、杨某某1。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梁永国人民陪审员 王莉军人民陪审员 辛淑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姜 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