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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7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苑伟与林东青、刘春燕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伟,田振生,林东春,刘春燕,林东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7159号原告苑伟,男,195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田振生,男,196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林东春,女,197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刘春燕,女,197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被告林东青,女,197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苑伟与被告田振生、林东春、刘春燕、林东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苑伟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田振生、林东春、刘春燕、林东青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苑伟撤回对被告田振生、林东春、刘春燕、林东青的起诉。审判员  贾会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