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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02民初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玉林市玉州区点金广告经营部、文丕聪等与谢家辉等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林市玉州区点金广告经营部,文丕聪,谢家辉,玉林市森林广告策划部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902民初212号原告:玉林市玉州区点金广告经营部,住所地:玉林市民主中路471号时代华庭H栋02号华庭商铺,组织机构代码:L88988633。经营者:文丕聪,男,197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原告:文丕聪,男,197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惠东,广西业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家辉,男,197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福绵区。被告:玉林市森林广告策划部,住所地:广西玉林市名山镇万花小区西133号(即名山镇万花小区C8幢1号),组织机构代码:L22046037。经营者:谢家辉,男,197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福绵区。原告玉林市玉州区点金广告经营部、文丕聪与被告谢家辉、玉林市森林广告策划部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惠东和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文丕聪、玉林市玉州区点金广告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原告欠款41015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2015年7月6日至2016年9月28日的滞纳金共186618元给原告,后续计至还清之日止,按双方约定的欠款总额的千分之十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2014年9月份至2015年5月份期间共欠原告的漓泉、燕京广告牌制作费共48015元,期间被告向原告支付7000元费用,还欠款41015元,双方约定,被告于2015年7月5日结清所有欠款给原告,如货款到期未付清,则按欠款总额的千分之十标准计算加收滞纳金。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未果,故请求法院判如所请。被告谢家辉、玉林市森林广告策划部辩称,承认和原告有业务往来,其公司有叫原告定作广告牌,其要求原告证明这些账目是其让原告做的广告牌,要求原告举证证明其让原告做了这么多钱的广告牌。还要求原告证明已经制作完成了广告牌,并且报账材料合格。因公司已经解散,需要原告拿账目出来核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对原告提供的《结款通知书》,被告认可其真实性,但认为因其当时住院,没有核对账目。本院认为被告在该《结款通知书》上写下“账目尚未核对”,其真实意思表达的应是双方对账目未作最终结算。故对该份证据不作为本案定案依据。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14年9月至2015年5月期间,原告为被告定作漓泉、燕京广告牌。2015年6月26日,原告送达《结款通知书》给被告玉林市森林广告策划部,该通知书载明:贵公司2014年9月至2015年5月期间共欠我司(点金广告)漓泉、燕京广告牌制作费共48015元(大写肆万捌仟零壹拾伍元整),期间共支付7000元(大写柒仟元整),还剩欠款41015元(大写肆万壹仟零壹拾伍元整),请于2015年7月5日之前结清所有欠款,如货款到期未付清,则按欠款总额的日千分之十标准计算加收滞纳金,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讨一切损失。被告谢家辉签名捺手印,并注明“账目尚未核对”。另查明,玉林市玉州区点金广告经营部、玉林市森林广告策划部均为个体工商户。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原告的各项诉请能否支持。原告与被告存在定作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提供的《结款通知书》,因被告已经签字注明不认可双方已经核对账目,该《结款通知书》不能作为被告尚欠原告定作款的依据。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玉林市玉州区点金广告经营部、文丕聪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714元,减半收取计2357元,由原告玉林市玉州区点金广告经营部、文丕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预交上诉人案件受理费4714元(受理费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5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免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刘怡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苏 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