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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02民初3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茂名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小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茂名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小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2民初3159号原告:茂名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茂南区镇盛镇茂名碧桂园碧湖春晓二十四街**号。法定代表人:杨文杰。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剑辉,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坤财,该公司员工。被告:陈小杏,女,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茂名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小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公告费,依法应当按照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茂名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25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251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何秋玲人民陪审员  林 司人民陪审员  许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李丹红书 记 员  柯松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