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83民初5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吴宝林与史金兵、吴珍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宝林,史金兵,吴珍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5857号原告:吴宝林,男,198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史金兵,男,198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吴珍萍,女,198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宝林与被告史金兵、吴珍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宝林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 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书 记员 王湘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