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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4执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英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陈安林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英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陈安林,范菊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4执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英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组织机构代码09933795-6。住所地英山县温泉镇西门街*号。被执行人陈安林,男,1982年9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被执行人范菊兰,女,198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本院立案执行的英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陈安林、范菊兰行政征收一案,双方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且陈安林、范菊兰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1124行审171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甲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闵 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