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4执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英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陈安林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英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陈安林,范菊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4执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英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组织机构代码09933795-6。住所地英山县温泉镇西门街*号。被执行人陈安林,男,1982年9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被执行人范菊兰,女,198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本院立案执行的英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陈安林、范菊兰行政征收一案,双方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且陈安林、范菊兰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1124行审171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甲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闵 照 更多数据: